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三执字第000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负责人:杨代木,行长。
被执行人:高宗园,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芜湖龙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强光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三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宗园、芜湖龙腾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宗园、芜湖龙腾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宗园、芜湖龙腾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宗园的银行存款197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宗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汤兰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