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十堰市鑫磊鑫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鑫磊鑫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十堰市鑫磊鑫工贸有限公司于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杨浚祎提供担保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 判 员 徐守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