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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150-2号

陈传福、武小玲与王登宗、时本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传福,武小玲,王登宗,时本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150-2号

申请人:陈传福。

申请人:武小玲。

被执行人:王登宗。

被执行人:时本峰。本院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六裕执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时本峰所有的皖N奥迪A5轿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在执行中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时本峰所有的皖N奥迪A5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