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150-2号
申请人:陈传福。
申请人:武小玲。
被执行人:王登宗。
被执行人:时本峰。本院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六裕执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时本峰所有的皖N奥迪A5轿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在执行中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时本峰所有的皖N奥迪A5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