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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07号

闻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闻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07号

原告:闻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闻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