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07号
原告:闻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闻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