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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038号

胡兴田与曾银、付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兴田,曾银,付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胡兴田。

委托代理人:刘兴国,宜宾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银。

被告:付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田与被告曾银、付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田于2013年5月13日以本案有关证据需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兴田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兴田负担。

审判员  何江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