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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17-1号

万东海与汪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东海,汪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万东海,男,生于1955年3月25日,汉族,柞水县人,柞水县教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宋水涛,男,生于1960年11月30日,汉族,柞水县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汪洪强,男,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万东海与汪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洪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万东海借款本金27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月息按一分五厘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09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借款偿还及执行费的承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东海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万东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万东海撤回对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汪洪强如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恢林

审判员  金小清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