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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44号

宫松霞诉崔遂成、张慧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松霞,崔遂成,张慧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宫松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崔遂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慧彩,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宫松霞诉崔遂成、张慧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遂成、张慧彩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