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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惠城法执字第1855-6号

深圳市兴南贸易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兴南贸易有限公司,汤翰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惠城法执字第185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南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与桃园东路交汇处南侧西海明珠第十层。法定代表人林日盛。被执行人汤翰森,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翰森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3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翰森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0101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汤翰森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604800元。并委托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汤翰森与其妻子共同共有上述房产按评估价1604800元进行拍卖。最终经第三次拍卖以1300000元由买受人宋某某竞投成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汤翰森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房产由买受人宋某某竞投成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将被执行人汤翰森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宋某某名下,同时解除本院作出的(2009)惠城法执字第1855-4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伟光

审判员  李雄杰

审判员  黄金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车学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