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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097号

贾志永与刘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志永,刘国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贾志永,农民。被告刘国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永与被告刘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志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