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贾志永,农民。被告刘国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永与被告刘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志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敬 来源:百度搜索“”
贾志永与刘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贾志永,农民。被告刘国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永与被告刘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志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