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83号
原告:刘明利。
被告:常亮。
被告:怀远县祥龙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利与被告常亮、怀远县祥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利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利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利撤回对被告常亮、怀远县祥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99元,由原告刘明利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