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赵振魁,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所在地址新野县人民路北段。代表人孙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振魁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伟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柳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