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365号

上诉人邓勇与上诉人深圳市航港高尔夫球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港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36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勇,深圳市航港高尔夫球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邓勇,男。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市航港高尔夫球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鸿,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蕤柽,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勇与上诉人深圳市航港高尔夫球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港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沙劳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航港公司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邓勇的加班工资;第二,航港公司降低邓勇的工资水平是否合法;第三,航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邓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航港公司主张其已足额支付了邓勇的加班工资,但其提交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均无邓勇的签名,邓勇对上述两份证据的内容也不予确认,且除2012年1-5月外,其余月份的考勤表均为复写件,又无原件相核对,因此,本院对航港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不予采信。邓勇对其主张的工作时间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审根据双方关于邓勇工作时间的主张、举证责任及邓勇的工作性质酌情确定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已约定“实行月薪制,薪酬已包括了基本工资、全勤奖、超勤奖、其他津贴和补助”,本院根据原审酌情确定的工作时间及航港公司已支付的工资数额核算,航港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并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亦未低于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月薪标准,故应认定航港公司已足额支付了邓勇的加班工资,邓勇再要求航港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航港公司以“邓勇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思悔改,不适合继续担任副队长之职”为由自2012年3月15日起将邓勇的工资从2900元/月降低为2300元/月。但航港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邓勇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思悔改,不适合继续担任副队长之职”的证人证言均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员工出具,工资审批表也是航港公司单方出具,因此,航港公司关于“邓勇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思悔改,不适合继续担任副队长之职”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航港公司在未经与邓勇协商一致就擅自降低邓勇的工资水平,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令补足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航港公司主张其因邓勇2012年5月连续无故旷工超过3天为由已对邓勇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因本院对航港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不予确认,航港公司关于邓勇无故旷工超过3天的证据不足,且即使按照航港公司的主张,邓勇在2012年5月3日至5月9日期间旷工,但双方均确认邓勇在2012年5月10日确有上班,航港公司在2012年5月10日同意邓勇上班的同时又以其连续旷工为由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做法有所不妥。故

本院认为航港公司所做出的按照邓勇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邓勇已收到航港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的情况下,邓勇以航港公司“拖欠工资、无故调岗降薪、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航港公司确实存在无故降薪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邓勇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航港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双方对原审判令的返还入职保证金300元的判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邓勇和深圳市航港高尔夫球娱乐有限公司各承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