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279号
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九龙岗镇,组织机构代码15023940-4。
法定代表人:尚未涛,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宝,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尚卓,该矿副矿长。
被告:周必和,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九龙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诉被告周必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负担。
审判员 邵 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心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