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06-2号被执行人钟XX,住湖北省当阳市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钟XX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钟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开设的XX银行帐号存款人民币163.2元。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伟军
审 判 员 杨守辉
代理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