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北环。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宗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