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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63号

黄胜勇与何守法、陈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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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黄胜勇。

被告:何守法。

委托代理人:王平生、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留根。

原告黄胜勇诉被告何守法、陈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守法、陈留根及何守法的委托代理人王平生、姜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胜勇起诉称,

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被告何守法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5%,还款期限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被告陈留根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欠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加诉讼请求30000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守法立即归还原告欠款32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留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守法、陈留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被告何守法向原告两次借款320000元,被告陈留根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担保借款合同书》,同时,被告何守法针对两份《担保借款合同书》项下的320000元借款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两张。上述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上述借款20000元的还款期限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300000元的还款期限为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偿还过两个月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勇与两被告签订的两份《担保借款合同书》及被告何守法对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何守法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陈留根为该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月息5%的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其利息超出部分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何守法偿还原告黄胜勇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

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何守法偿还原告黄胜勇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陈留根对上述两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何守法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何守法、陈留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本峰

审判员  张 苑人��陪审员申丽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