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