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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828-2号

李言腾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翔宾,李言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828-2号

申请人:于翔宾,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山前店镇东朱宅村。

被执行人:李言腾,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山前店镇山前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龙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言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言腾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言腾在中国邮政银行莱阳支行6221514560000136349账号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