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828-2号
申请人:于翔宾,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山前店镇东朱宅村。
被执行人:李言腾,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山前店镇山前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龙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言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言腾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言腾在中国邮政银行莱阳支行6221514560000136349账号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