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一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银花,女,1981年4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军,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包银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黑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银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包银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包银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包银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张春民
代理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和达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