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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一终字第126号

包银花与杜国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包银花,杜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一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银花,女,1981年4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军,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包银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黑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银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包银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包银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包银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张春民

代理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和达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