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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815号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815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沈际伟。

委托代理人:沈奇琛。

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朱平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