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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548号

王新年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年,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王新年,320821197006115557。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年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年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王新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凌 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