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王新年,320821197006115557。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年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年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王新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凌 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