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101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丹龙,又名王欣丹。2012年7月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户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李某某,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丹龙犯绑架罪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户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丹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丹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丹龙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丹龙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丹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丹龙撤回上诉。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3)户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斌
代理
审判员 屈红英
代理
审判员 李欣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