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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167号

翟土侠与人保财险公司渭南经开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土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翟土侠,女,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渭南经开区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33号。负责人于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翟土侠与人保财险公司渭南经开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公司渭南经开区支公司按生效的民事判决履行了义务,将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38400元汇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执行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翟土侠领取。至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晓明

审判员  潘西社

审判员  许宏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