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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182号

张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2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花光勇,仪陇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7日,居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2013年5月14日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向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益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