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2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花光勇,仪陇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7日,居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2013年5月14日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向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益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