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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1268号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乐斌寅、胡永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乐斌寅,胡永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住所地北仑区春晓镇中一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28628-X。法定代表人刘科。被执行人乐斌寅,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永立,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乐斌寅、胡永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乐斌寅、胡永立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12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