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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1259号

佟立平与代素侠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佟立平,代素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佟立平,男,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汤家河村。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王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素侠,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葡萄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立平与被告代素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立平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