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佟立平,男,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汤家河村。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王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素侠,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葡萄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立平与被告代素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立平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