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329号
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023940-4。
法定代表人:尚未涛,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尚卓,该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新宝,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广英,女,1967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与被告葛广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大通区第九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