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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55号

周某某与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55号申请人周某某。法定代理人谢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城东关12号。负责人姚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2012)横民初字第0071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赔偿周某某85738元;被执行人谢某某赔偿申请人周某某13530.4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执行人谢某某负担1637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负担3200元。申请人周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39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其履行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21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付来案款89938元。被执行人谢某某与申请人周某某于2013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谢某某于2013年4月14日付来案款1500元,之后于每月14日前付来1500元,至2014年1月14日前付清全部案款15557.4元;2.梁晓自愿作为被执行人谢某某依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的保证人。申请人于2013年5月14日共计收到谢某某付来案款3000元。本案现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旺

审判员  谢加富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