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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03-1号

马继林与侯建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继林,侯建玲,代帮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03-1号原告马继林。被告侯建玲。被告代帮军。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巨龙西街12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林诉被告侯建玲、代帮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代帮军驾驶的三轮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代帮军驾驶的三轮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友杰

代理

审判员  侯广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