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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374号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374号

原告:常某某,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薛某,男,195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