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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383号

蔡远芝与南京嵘车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远芝,南京嵘东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蔡远芝,男,1949年9月30日生,退休工人。被告南京嵘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神冈路6号。法定代表人庄健圣,南京嵘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秦明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建明,男,1977年1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远芝诉被告南京嵘东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远芝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嵘东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远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嵘东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远芝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徐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