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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998号

温百刚与程从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百刚;程从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温百刚。被执行人程从为。被执行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百刚与被执行人程从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