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温百刚。被执行人程从为。被执行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百刚与被执行人程从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