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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719-1号

文淑莲与朱立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淑莲,朱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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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719-1号

原告:文淑莲,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朱立,男,1968��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淑莲诉被告朱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文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立所有的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以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顺旺

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

人民陪审员  汪德胜二〇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