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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1938号

成都旺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成都金水宝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成都旺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洪涛,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水宝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开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旺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水宝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旺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旺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旺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金水宝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