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1900号
原告:郑国文,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仇荣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华丰起重吊装服务部,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刘四方,业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负责人雷光,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文诉被告合肥市华丰起重吊装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文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470元,由郑国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