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516号原告郑州市捷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7路院9号楼1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袁东阳,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广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延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869号1号楼3单元11层3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捷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延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1278.99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徐圣光所有的位于××房产。
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1278.996元或查���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书生
审判员 刘延峰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