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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重初字第1978号

宋贺军、李金娥与毕介合及第三人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贺军,李金娥,毕介合,吕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重初字第1978号原告宋贺军。原告李金娥。被告毕介合。第三人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贺军、李金娥与被告毕介合及第三人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贺军、李金娥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贺军、李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二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贺玲

审 判 员  李 涛

代理

审判员  田庆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小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