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重初字第1978号原告宋贺军。原告李金娥。被告毕介合。第三人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贺军、李金娥与被告毕介合及第三人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贺军、李金娥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贺军、李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二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贺玲
审 判 员 李 涛
代理
审判员 田庆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小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