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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苏执恢一字第00284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沈苏执恢一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35384.8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