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嘉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邢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