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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369号

李某某与滕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嘉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邢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