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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二初字第320号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学斌、刘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学斌,刘民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锡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峰,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部二部经理。被告兰学斌。被告刘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兰学斌刘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瑞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