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吴有瑞,男。被告程时阳,男。
原告吴有瑞诉被告程时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有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有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有瑞承担。
审 判 长 骆云桥
人民陪审员 胡顺乾
代理
审判员 田 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卿荣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