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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108号

吴有瑞与程时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有瑞,程时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吴有瑞,男。被告程时阳,男。

原告吴有瑞诉被告程时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有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有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有瑞承担。

审 判 长  骆云桥

人民陪审员  胡顺乾

代理

审判员  田 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卿荣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