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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496号

陶桂梅与青岛市崂山区沂蒙人家全羊草鸡店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桂梅,青岛市崂山区沂蒙人家全羊草鸡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陶桂梅,女,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沂蒙人家全羊草鸡店,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业主王文智,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沂蒙人家全羊草鸡店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8995元,执行费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沂蒙人家全羊草鸡店2899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崂民三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候 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孝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