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谢运贵。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同欣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传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2)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谢运贵申请执行四川南充市同欣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同欣检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赔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同欣检测有限公司的存款112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正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