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0185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檀迪杰,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檀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被告不思进取,完全依赖我,游手好闲,不履行家庭共同生活义务。我多次电话督促也无济于事。加之双方打工地点不同,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下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婚前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举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刘胜汗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婚前财产(嫁妆)情况。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王某、王金水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情况。4、(2012)雨刑初字第85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5、嫁妆清单一份。证明嫁妆情况。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7、赛口镇大河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因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望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聚少离多,长期分居。2012年12月7日,被告胡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各自异地外出务工,聚少离多,长期分居,缺乏夫妻感情交流,且被告婚后不思进取,多次实施盗窃,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嫁妆,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应异
审 判 员 洪振峰
代理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熊杰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