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赵立国,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凤文,男,32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榆树镇董家村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国诉被告王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00元,由原告赵立国负担1158.00元,另1158.0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抒芳
审 判 员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