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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73号

赵立国与王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立国,王凤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赵立国,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凤文,男,32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榆树镇董家村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国诉被告王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00元,由原告赵立国负担1158.00元,另1158.0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抒芳

审 判 员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