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韩飞。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法定代表人龚家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海燕,该局工作人员。案由:信息公开。
原告韩飞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飞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封文智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刘吉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