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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行初字第4号

韩飞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韩飞。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法定代表人龚家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海燕,该局工作人员。案由:信息公开。

原告韩飞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飞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封文智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刘吉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