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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危某、危某与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危某甲,危某乙,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原告:危某甲(兼原告危某乙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危某乙。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甲、危某乙诉被告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危某甲、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危某甲、危某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 晶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