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原告:危某甲(兼原告危某乙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危某乙。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甲、危某乙诉被告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危某甲、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危某甲、危某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 晶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