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范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锦波
范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范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