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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64号

范某某与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范某某被告代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代某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德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宛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