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136号
原告:宗洪,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姜润华,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洪与被告姜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价值23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姜润华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河沥溪马场的面积为265.7平方米的土地一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束 建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宁执他字第00136号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宗洪与被执行人姜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3)宁执他字第001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停止办理被告姜润华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河沥溪马场的面积为265.7平方米的土地一块的变更、抵押、转让手续;附:(2013)宁执他字第0013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